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2********,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市**陶瓷城市场部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本市新北区**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本市新北区月星家居4楼安东尼奥商铺,窃得被害人蔡某某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获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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