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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6时许,杨某某趁陈某某不在家,从自家厕所爬窗户到达与陈某某家相连的天井,从天井房门进入陈某某一楼卧室,在陈某某一楼卧室床脚床沿处盗窃现金2000元人民币,杨某某将所盗窃的2000元钱藏于身上带离,在离开陈某某家的时候被陈某某当面撞见,后杨某某从后门离开现场。2020年10月4日,杨某某主动退还赃款2000元,陈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属初犯、偶犯,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且属于邻里之间熟人作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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