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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4时至6时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征得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粤首**码头沙场老板曾某某、梁某某的同意下,聘请罗某某驾驶一泥头车(车牌粤R4****)到粤首**码头在无过磅开单情况下拉走二车河沙,经鉴定二车河沙价值18075元。案发后,杨某某于当日15时转款10875元给曾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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