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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装修行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林某某到南宁市青秀区**岭路**一号一组团商铺**古茶店前,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80元。

另查明,杨某某、林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并执行完毕。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自愿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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