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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3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3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住昭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上午6-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窜到贺州市八步区**路**汽车空调配件店、**汽车维修部门口分别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一个快递包裹(包裹内有三个长立牌发动机)、何某某的两个快递包裹(包裹内有一套汽车水箱水管、两个刹车皮、一个氧传感器)。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69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时已满75周岁,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起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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