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39********,苗族,文盲,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谢雨余,贵州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开阳县城关镇麒龙城市广场家和美超市内盗走奇强牌洗衣粉一包;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又到开阳县城关镇麒龙城市广场家和美超市内盗走云南白药牌牙膏一支;2019年11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再次到开阳县城关镇麒龙城市广场家和美超市内盗走拉芳牌洗发水一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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