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德阳市区**路**号绵阳开元米粉店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电瓶车后,藏匿于**小区地下停车库内。同月14日,杨某某带公安机关找回该车并返还给刘某某。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2147元。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未造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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