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2000********,汉族,本科文化,四川**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四川**学院在校学生。 2020年10月21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来到本市武侯区**路**号四川**学院**楼**号宿舍约同学一起上课,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将一部戴尔牌G7 7590-D2865B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格人民币6883元)放在宿舍桌子上,遂临时起意将该电脑盗走。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谎称是自己的电脑,将其出售给从事电脑维修的证人黄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
被害人李某某于案发当日11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同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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