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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剑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到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雇主李某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果堰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盗窃1个红色毛线帽子、4瓶速效救心丸、 2瓶复方丹参滴丸、1瓶妮维雅洁面乳、1瓶芦荟胶、零钱若干。

 2、2019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雇主李某位于四川省内江市的家中盗窃零钱若干。

3、2019年9月2日到9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雇主李某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春风路333号英郦庄园*栋*单元**号房内盗窃50分欧元硬币3个、20分欧元硬币2个、1元欧元硬币1个、5元欧元硬币1个、1元人民币硬币1个、现金人民币510元、手链1根。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将被盗物品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具有认罪、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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