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楼租房(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2020年8月12日凌晨、2020年9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桐乡市**街道**小区**号后门处、桐乡市**街道**村**号门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三次窃得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的电镐共三个,共计价值116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处扣押电镐三个,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6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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