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自己使用1377080****手机号码注册的京东商城APP账户内绑定的两张银行卡非本人所有,仍先后四次使用该APP账户内的两张银行卡购物消费,共计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两张银行卡内人民币714.98元。其中一笔消费人民币258.99元,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消订单而被退回至原银行卡账户内。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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