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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豫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 年**月**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320819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家园**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郭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值班律师李财及其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宿迁市宿豫区豫东新城、宿迁市宿豫区财富锦家小区盗窃7次,共盗得女士内衣内裤若干。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日至 2020年4月9日,在宿迁市宿豫区豫东新城**栋**单元车库门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偷盗二次共盗得浅蓝色三角内裤、绿色胸罩、灰褐色打底裤、两个衣架、红色内裤、红色胸罩。

2.2020年3月份,在宿迁市宿豫区豫东新城**栋**单元车库门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偷盗二次共盗得绿色内裤、灰色内裤、淡粉色内裤、白色内裤。

3.2020年3月份,在宿迁市宿豫区豫东新城**栋**单元车库门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偷盗一次共盗得黄色胸罩、灰色内裤。2020年3 月份,在宿迁市宿豫区财富锦家小区**栋**单元车库门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偷盗一次共盗得一条淡紫色内裤。

5.2020年3月份,在宿迁市宿豫区财富锦家小区**栋**单元车库门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偷盗一次共盗得一深灰色打底裤。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关并返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孔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太,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豫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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