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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湖北省监利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鞠爱军,江苏法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2日,杨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商场一楼**店里盗窃女士短筒黑色鞋子1双(价值人民币1669元)。

2019年3月5日,杨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购物公园的**店盗窃该店内绒绒兔发带1个、耳环16对。

2019年3月5日,杨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大厦负一楼 **店中盗窃小长方形盒子装的脸部提亮化妆品1盒。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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