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场**路**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耿某某共同至江苏财会职业学院院内连云港市**协会办公室,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存放在此的“海州府”白酒10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格共计人民币54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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