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2020年6月19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深州市**镇**村村北**牛场、**村村民牛某某的闲置院先后盗窃方钢二根(已赔偿马某某300元)、铁棍30余斤(刚出大门被发现随即还给马某某;拖拉机铁栏杆两扇(一扇正在实施盗窃即被发现,随即被勒令放回;一扇立即当场归还回失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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