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59********,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局**院退休,户籍地泰安市泰山区,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广场**号门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丁某某黑色雅迪X5电动车一辆,车内有红魔3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及手机总价值7303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及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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