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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03年某某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临海市杜桥某汽修厂,窃走被害人周某某两个纸箱,内装有汽车配件(宝马X5中网上下两段、两个宝马X5大灯支架,一个福特牌照底板),经价格认定,涉案汽配价格人民币7048元。2019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临海市杜桥环城东路陈某某一楼东侧,溜门进入房间盗窃纸箱,被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抓获,陈某某念其可怜,未追究其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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