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溜门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住处盗取三根辣椒、二卷卫生纸及一瓶老干妈牌辣酱。经认定,被盗财物价值3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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