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5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省杭州市西湖区**镇**号,住杭州市西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以《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补充调查。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7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推门进入中国铁建国际城*幢*单元**室盗窃屋内的妮柔牌面巾纸一箱、鸡蛋七个、菜刀一把、电热水壶一只、衣架十个、沐浴露、洗发露、洗发液等物。经本院审查并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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