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现住(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集**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9月16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额尔敦派出所将其抓获归案,并于9月22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本院以构成盗窃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潘集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趁住其租住房屋旁边的曹某某家中无人,从房屋楼顶天窗翻入曹某某家中,盗窃衣柜内现金80余元。后被下班回家的曹某某发现,随即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曹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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