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上午8时许,刘某某骑着自行车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六路**门口,由刘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剪掉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门口东侧栏杆处的一辆**牌自行车的软锁,将车交给杨某某骑走。
当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山区招商街道**公交站台附近将刘某某、杨某某抓获,现场缴获被盗山地自行车一辆、老虎钳一把及锁山地自行车锁一把。经鉴定,涉案的山地自行车价值价格人民币5857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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