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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小龙,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燕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害人谭在宝安区燕罗街道**社区**路*区**号一楼其餐馆门口休息,后谭进入餐馆做事,将其苹果手机放在门口的矮凳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途径此处发现该手机后,即将该手机盗走离开现场。当天民警在宝安区燕罗街道**机电厂将杨某某抓获,缴获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5130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害人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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