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大道**号**,住深圳市宝安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搞装修,其在装修过程中发现8楼与9楼之间有一个摆放空调的座台,通过座台很容易翻到楼上,便临时起意通过座台进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并在客厅翻找一会,准备进卧室盗窃时被回家的被害人谭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遂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11月24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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