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5196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某某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清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项目施工工地内将钢管、弯头、挂片等施工建材窃走。2020年1月2日,杨某某被清镇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1月3日,经清镇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591.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已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行政前科,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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