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200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区藤桥镇**路**弄**号**村老人年活动中心隔壁楼房,发现被害人贺某某租住的**房间房门虚掩未上锁,遂进入该室准备翻找财物时,因被害人返回房间,便躲到被害人房间床底下,后被被害人发现,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某立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谅解书、收条,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刑事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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