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湄潭县鱼泉街道姚某某家麻将馆与黎某甲、黎某乙等人一起打麻将,当日15时30分左右黎某甲等人打完麻将离开,杨某某将黎某甲放在旁边麻将机上的一部0PPO A72手机盗走。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0PPO A7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手机追回返还被害人,被害人黎某甲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杨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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