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81949********,土家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出生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已起诉)在利川市**乡**村**组小地名“**”将被害人杨某乙放养在山上的6只山羊盗走,饲养在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家中,期间宰杀1只山羊食用,两头母山羊各自生下2只羊羔。2020年2月24日被害人杨某乙在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家羊圈中发现自己丢失的山羊,杨某甲、张某甲索要人民币400元后,才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六头山羊价值人民币4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陈述;4.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利价认定[2020]22号;5.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6.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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