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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来到恩施市中大御城小区地下停车场**单元电梯口对面,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天蓝色的欧派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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