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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下午14时许,肖某某与杨某某驾车到平和乡马阵村,肖某某看到山上有黑山羊,利用弹弓将两头黑山羊打死,并打伤一只黑山羊,然后将两只打死的黑山羊放置于湘******皮卡车内,由杨某某开车,拉回肖某某家中的养殖场进行处理,经鉴定两只黑山羊价值共计4800元。

2020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共同赔偿被害人曾某某损失7700元,取得曾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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