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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9********,汉族,大学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乡**村**组,现住**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湖南省**学院学生。2018年9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多次窜至该学院第二食堂小卖部,趁小卖部早上无人看守之际,盗窃香烟、槟榔等财物,共计作案9次,涉案金额1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学院二食堂二楼小卖部盗窃一包软装红双喜牌香烟(鉴定价格9.8元);

2、2018年11月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学院二食堂二楼小卖部盗窃香烟和槟榔;

3、2018年11月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学院二食堂二楼小卖部盗窃香烟和槟榔;

4、2018年11月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学院二食堂二楼小卖部盗窃一包软白沙香烟(鉴定价格5.5元)和一包叼嘴巴槟榔(鉴定价格7.5元);

5、2018年11月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学院二食堂二楼小卖部盗窃一包软白沙香烟(鉴定价格5.5元)和一包湘潭铺子槟榔(鉴定价格11元);

6、2018年11月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学院二食堂二楼小卖部盗窃香烟和槟榔;

7、2018年11月1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学院二食堂二楼小卖部盗窃一包红双喜牌香烟(鉴定价格9.8元)和一包叼嘴巴槟榔(鉴定价格7.5元);

8、2018年11月15日上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学院二食堂二楼小卖部盗窃一包软白沙香烟(鉴定价格5.5元)。

9、2018年11月16日上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学院二食堂二楼小卖部盗窃了香烟和槟榔。

2018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被害人抓获并报案至长沙县公安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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