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略阳检刑不诉〔2023〕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71978********,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镇**村南家山组,现住略阳县**街道办**社区**号楼**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7月21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略阳县城陈家沟路过时,看见“**商店”门口放着一盆千年矮,遂产生盗窃念头。同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骑车来到“**商店”门口,将千年矮盆栽盗走带回家中。
2023年5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骑车从略阳县钢厂棕树湾西区路过时,看见一小区门口放着一盆红豆杉,遂将该盆栽盗走带回家中。
2023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略阳县玉河家园小区4号楼楼顶闲逛时,见楼顶放着一盆茶花树,杨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该盆栽盗回家中。
2023年5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略阳县兴州街道恒康大厦楼下闲逛时看见“**”门口放着几盆盆栽,遂产生盗窃念头。次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来到“**”门口,将一盆发财树盗走带回家中。
2023年6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略阳县兴州街道糖司院内闲逛时看见“**”服装店门口放着两盆幸福树,遂产生盗窃念头。次日凌晨,杨某某来到“**”服装店门口,将一盆幸福树盗走。后杨某某又来到略阳县城步行街“**”蛋糕店门口,将一盆发财树盗走带回家中。
2023年6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略阳县兴州街道小北街闲逛时看见“**”美发店门口放着两盆平安树,遂产生盗窃念头。次日凌晨,杨某某来到“**”美发店门口,将一盆平安树盗走。后杨某某又来到略阳县城恒康大厦楼下,将“**”美甲店门口的一盆金钱树盗走带回家中。
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杨某某家中将被盗7盆盆栽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经略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杨(千年矮)等盆栽共价值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杨某某盗窃的盆栽7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某某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被盗财物价值不大,大多数已被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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