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5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于2020年1月15日、20日、2月5日在柘荣县**镇**小区**车行门口分别盗走被害人游某某3盆盆栽。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还被害人被盗盆栽,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