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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出租房屋内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丁某某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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