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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9********,穿青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6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乘车时捡拾到被害人秦某某遗落的三星手机一部,后杨某某将手机刷机后进入被害人秦某某的手机中,杨某某利用猜测密码的方式获取了秦某某微信支付密码。此后杨某某将秦某某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4875.13元用于网上购物以及电话卡充值。同年12月29日,杨某某父亲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现金6800元,秦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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