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惠丰商业街公共厕所门口附近,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董某某价值人民币2150元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爱玛电动车(照片)、现金等物证;
2.购买凭证、二手车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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