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9********26,系蒲城县****村二组村民。该杨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受害人苏某甲家中,趁苏某甲不备,将苏某甲手机中微信零钱800元转至自己微信。同年5月6日17时许,杨某某再次到苏某甲家中,趁苏不备,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苏微信零钱2600元窃取。后将共窃取的3400元用于自己花销。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该杨对其两次盗窃苏某甲微信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该杨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该杨系残疾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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