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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0********,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过天柱县渡马乡龙盘村寨门牌边时,发现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蓝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并盗走。2020年1月16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中依法搜查出被盗摩托车并扣押。经鉴定,刘某某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7011.4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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