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9********,侗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3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窜至岑巩县****镇姚某某经营的百货店,将店内的10包蓝色贵烟、10包福贵烟、30包利群烟、20包喜贵烟、20包贵烟(硬遵)、10包贵烟(黄色金品)、10包云烟(紫云)、30包小鱼仔、98根火腿肠、40包豆腐干和放到桌子的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后将盗窃得来的挎包丢弃在公路边上,将香烟、小鱼仔、火腿肠、豆腐干拿回家中藏匿并吃完。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姚某某被盗的10包蓝色贵烟、10包福贵烟、30包利群烟、20包喜贵烟、20包贵烟(硬遵)、10包贵烟(黄色金品)、10包云烟(紫云)、30包小鱼仔、98根火腿肠、40包豆腐干价值2498元。
二、2020年3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窜至岑巩县**镇姚某某经营的百货店,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撬动百货店卷闸门准备进入百货店内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跑。
三、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窜至岑巩县**镇姚某某经营的百货店,用木棒撬姚某某家的木门时被发现,被害人姚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下列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3)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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