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公诉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以松检侦监部不批捕[2019]68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年7月12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依法对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火车站梵净山商贸城宏祥小区9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涂某某在其女士摩托车方向把手下面盒子里的银灰色OPPO牌型号为A79K的手机盗走。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6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杨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还赃物,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被害人损失已被追回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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