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中午12时许,李某某看见班竹镇上坝村响水岩吴某某家老房子旁的铲车下有三条铁链,当日下午17时许,李某某便伙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李某某妻子)前去盗窃,后李某某和杨某某用斗车将铲车下的三条防滑铁链盗走并存于家中。第二日,李某某和杨某某将三条防滑铁链条以48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废铁的刘某某,经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铁链价值共计人民币7800元。李某某、杨某某经联系刘某某无法找回被盗财物后,已于2020年1月份购买三条铲车防滑铁链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并取得吴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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