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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54********,汉族,初中文化,贵阳市****公司**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号,现住地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市场**号门面内,趁被害人聂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货架上的一个黑色的LS2型碳纤维复古摩托车头盔盗走,后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头盔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盗头盔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偶犯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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