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贵阳市**区**栋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将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5372元的电瓶车盗走。
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受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2000元,被害人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会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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