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住播州区**镇**村**组。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冯某某、夏某某、王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厂上村厂上组,盗窃了任某某种植的台松65花菜100斤。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台松65花菜100斤的市场批发价格为210.00元。
2、2019年12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冯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厂上村厂上组,盗窃了任某某种植的台松65花菜480斤。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台松65花菜480斤的市场批发价格为1008.00元。
3、2019年12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冯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樊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厂上村厂上组,盗窃了任某某种植的台松65花菜500斤。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台松65花菜500斤的市场批发价格为105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积极赔偿并已归还被害人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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