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20011104********,汉族,高三在读,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苑**栋**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5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7时许,杨某某在乘坐四渡至遵义的大巴车上拾得被害人周某某的手机,后将被害人周某某支付宝内的钱盗刷(手机绑定建设银行卡内余额5188元,花呗套现额度3600元,借呗套现额度1000元)。共盗刷被害人现金9788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系高三在校学生,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帮助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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