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8日、1月16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铜仁市碧江区蓝光网吧上网时,趁一旁122号电脑机位上的被害人杨某乙躺在椅子上睡着之际,将其放在该电脑桌上的苹果牌手机盗走。2019年12月27日,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55元。
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原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被盗现金被公安干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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