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2********,汉族,小学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室,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赤水市**镇**村**组**号被害人罗某某家外,通过搭线点火的方式盗窃其一辆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因盗来的摩托车出现故障,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更换锁芯和电瓶后,将该摩托车骑回家中,后又到富林电子厂旁拾取一块废弃摩托车牌,将原车牌予以更换。
2020年8月28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摩托车进行价格认定:该摩托车现市场零售价为壹仟柒佰贰拾贰元整(¥1722.00元)。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因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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