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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2000********,高中文化程度,**中学学生,住通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在校学生,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学校未组织学生返校入学,由学生在家网上学习。期间,杨某某在舅舅谢某某家生活、学习,在使用舅舅谢某某、舅母陈某某手机学习网课时,利用微信、手机银行先后盗取谢某某、陈某某银行卡内资金用于网贷和网络赌博。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盗取谢某某银行卡内资金2000元人民币用于网贷;同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盗取谢某某银行卡内6000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当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上述8000元归还到谢某某银行卡内。2020年3月23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盗取谢某某银行卡内7000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同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该7000元归还到谢某某银行卡内。2020年3月25日,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盗取陈某某银行卡内10000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同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将该10000元归还到陈某某银行卡内。2020年3月26日,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盗取陈某某银行卡内39000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因全部输完而未归还。

2020年4月1日,谢某某、陈某某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承认盗窃的事实;次日,陈某某将杨某某带至通江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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