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单元**室。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娄山社区老司法局路口“玳尚美”假发店内将一顶假发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盗走的假发价值人民币3280元。事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盗窃的假发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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