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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遵义市汇川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院于2020年8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医院旁的“秀堂快餐店”内就餐时,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

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对双方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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