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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族,**文化,三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来到都匀市*对面的**药店内,将药店内放置的一辆黑色科尔牌轮椅盗走。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一辆黑色科尔牌轮椅价值1800.0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方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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